拆除承重墙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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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承重墙犯法吗?,第1张

拆除承重墙犯法吗?
导读:承重墙是支撑着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打掉会破坏整个建筑的结构。简单来说楼板是支撑在承重墙的和横梁等结构的构件上的。在室内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就像人体的骨骼如果是要拆一下的话,可能会发生非常多的危险,所以是绝对不可能拆的。因为这种拆除行为导

承重墙是支撑着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打掉会破坏整个建筑的结构。简单来说楼板是支撑在承重墙的和横梁等结构的构件上的。在室内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就像人体的骨骼如果是要拆一下的话,可能会发生非常多的危险,所以是绝对不可能拆的。

因为这种拆除行为导致楼成为危房,要对楼进行整体的维修,会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业主就可以向拆除承重墙的业主来主张经济赔偿。拆除的承重墙造成了这整栋楼的不安全,属于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通过镇 *** 协调,涉事业主支付了该幢楼中其余35户每户4000元的过渡费。10月8日,经过再次协调,该业主再次支付了每户2000元过渡费。该负责人称,事发后警方对涉事业主进行传唤,之后对其刑事拘留。因涉事业主还要处理支付其他住户过渡费等事宜,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据前述负责人透露,事情处理结束后,除检察院对涉事业主提起公诉外,其他业主还要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我们会帮其他业主申请法律援助”。

就拆除承重墙的业主而言,他需要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义务。通俗地说,他要把承重墙按照要求重新修好,并承担其他业主在修好墙之前的住宿费用。在刑事上,将承重墙拆除,使整栋楼变成危楼,确实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警方可以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制肇事业主。

综上所述,该业主民事上承担赔偿责任,刑事上则涉嫌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会怎么判,可以参考一下18年张某青案。一审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青犯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有时候是苍白的,责任肯定是肇事者占大头,装修公司和物业方面也会有相应的责任,但问题是如果肇事者和装修公司方面都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怎么办?那可能就只能由当地去协商解决了,毕竟关系到很多户人家的安置问题。

法律分析:破坏承重墙已经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管理,或者向房管局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排除妨碍。对装修中擅自拆除承重墙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和拆除业主承担民事责任。因拆除造成损失的应由拆除业主对损失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因为拆除人违反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拆除非承重墙属于违法行为。拆除承重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拆除者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被侵权人可以追究拆除者的民事责任,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拆除的行为导致楼房成为危楼或者直接倒塌、人员伤亡等更为严重的后果,那么拆除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