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外购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建筑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可以进行认证并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根据真实合法交易开出,并符合规范要求的,都可以将发票中的税款(进项税额)进行认证并抵扣。
但需注意,用于福利性固定资产(房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则不允许。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 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动产在建工程。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现金或相关科目。
从次月起在不少于3年的时间销。